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3號
原 告 楊宜倢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被 告 隋殿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約100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後,返還上
開土地。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依此,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萬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
面積,600×100=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