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26號),由本院審理而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證人 何添財 警員有到庭調查必要,爰有傳喚證人何添財、被告於103年3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審理之必要,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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