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清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清良於民國92年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425,624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清良│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39039元││月20日起│││├──┼────┼─────┼──────┼──────┼───────┤│002│新臺幣│許清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51209元││2月24日起│││├──┼────┼─────┼──────┼──────┼───────┤│003│新臺幣│許清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1976元││2月24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