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傅宏峰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與被上訴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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