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 吳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江怡 、 吳富國 、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 吳貴增 、 吳貴輝 、 吳貴順 、 吳富春 、 吳玉志 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59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3,722元【計算式:1,503,546元(本訴部分)+1,070,176元+1,650,000元(反訴部分)=4,223,722元,見本院卷一第4頁、卷二第36至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