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2號聲請人 洪玉蟾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方宗信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方宗信已於民國109年1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故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准予對附表所示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予廢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6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7年8月7日│100,000元│未記載│107年8月7日│CH687137││├──┼───────┼───────┼───────┼───────┼─────┼───┤│002│107年8月7日│100,000元│未記載│107年8月7日│CH687138││├──┼───────┼───────┼───────┼───────┼─────┼───┤│003│107年8月7日│100,000元│未記載│107年8月7日│CH687139││├──┼───────┼───────┼───────┼───────┼─────┼───┤│004│108年9月16日│4,130,000元│未記載│108年9月16日│CH68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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