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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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瑞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薛瑞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易字第890號判決後,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9年1月16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業均於109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此有上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迄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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