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秩字第七四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警一分刑字第○九三○○○三○一六號移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及行為:新竹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三)查獲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
(四)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號前。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警員 鍾文瑞 之偵查報告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