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秩字第五七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黃 李萬香 右列被移警三分刑社字第○九三○○○一二三八號移
主文 黃李萬香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黃李萬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及行為:新竹市○○街與文昌街口處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三)查獲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
(四)查獲地點:新竹市○○街與文昌街口處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李萬香之自白。
(二)警員 江義芳 之偵查報告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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