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

原告 曾易涵

被告 李世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