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47號

附民原告 傅暐倫

附民被告VUVANCUU( 武文九 )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3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4年度金訴字第5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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