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小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佰零壹元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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