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佰零壹元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