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告 張志溫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 律師
被告 謝懿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車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註:請以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訴時市價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