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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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樓送達代收人丙○○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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