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東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東簡字第六十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送達代收人 鄭慧伶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櫂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