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沙小字第4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葉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
貳佰零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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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違約金│
│├──────────┬──────────────┤
││起迄期間│金額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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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1│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
││十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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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2│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
││十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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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七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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