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 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300,260元(計算式:85年11月6日至起訴日99年3月4日計13年
又119日;①利息債權:250,000元×0.05×13年=162,500元;
250,000元×0.05×119/365日=4,075元;②違約金債權:250,0
00元×0.365×13年=1,186,250元;250,000元×0.001×119日
=29,750元;③原告不爭執部分:325,000元、98年9月8日至99
年3月4日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6,096元及以年息1%計算之違約
金1,219元;250,000元+162,500元+4,075元+1,186,250元+
29,750元-325,000元-6,096元-1,219元=1,300,26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欠10,43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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