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程木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燕卿 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