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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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銀薰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欲對「彰化縣彰化市○○段○○○○號」之土地一併請求裁定拍賣抵押物(附表一未列之共同擔保地號)。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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