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翔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