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吳漢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柒仟捌佰肆拾玖元(計算式:8,040-8,040×35,000/735,000×1/2=7,8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