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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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已於民國97年1月24
日自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0樓之2,遷移至
臺北縣○○鄉○○路○段○○○巷○號2樓,此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