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迺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1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