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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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高家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巷○弄○○○
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相對人於本件
事故發生時陳報之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
號9樓,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及相對人居所地均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內,為求相對人應訴及調查證據之便
利,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