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吳慶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衢實業有限
公司、 林智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