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吳慶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衢實業有限
  公司、 林智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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