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豪
被移送人 丁玉祥
被移送人 丁竹胤
被移送人 伍振祥
被移送人 陳冠宇
被移送人 陳芊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2月10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156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豪、丁玉祥、丁竹胤、伍振祥、陳冠宇、陳芊卉互相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家豪、丁玉祥、丁竹胤、伍振祥、陳冠宇、陳芊
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2月5日8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2段231巷內。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伍振祥、陳冠宇、陳芊卉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
核相符。
(二)被移送人張家豪、丁玉祥、丁竹胤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或
辯稱忘記了有參與互毆之行為云云,惟查,上揭事實,除
有被移送人伍振祥、陳冠宇、陳芊卉之調查筆錄各乙紙可
資佐證外,復有在場之證人 林俊豪 、 林泓陞 、 馮聖涵 、謝
耀東、 林嘉茹 、 葉雯柔 、 吳絲萍 、 蔡家豪 等人之調查筆錄
指證歷歷,是被移送人張家豪、丁玉祥、 伍振豪 ,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應堪予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