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告 陳建昌 被告 杜柄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0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吳佳樺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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