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邱永盛 被告 陳文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