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凱迪(原名蕭凱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凱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凱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01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