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梁崇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之違約金,預為請求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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