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號
案號:九十年上易字第一九案由:背信函: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主旨:本案擬於近日再開庭辯論,述,或有結辯書狀,請速予提出(請附磁片),以利案件進行,惠請查照。
說明:
一、
二、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勘驗勘驗錄音帶後,為確保當事人權利,曾諭知兩造可對勘驗提出書狀說明,並綜合整理卷證,提出結辯書狀。因告訴人早已提出二份書狀,為免訴訟停滯,若有補充及結辯書狀,亦請速予提出。
三、依法當事人並不一定要提出書狀。惟因本案較為複雜,因而除開庭之言詞陳述外,若有書狀補充陳述,對事實真相之釐清,或可較有幫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受命法官:蔡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