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丙○○○○上訴人即被乙○○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上訴人即被甲○○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上訴人即被戊○○選任辯護人 黃雅萍 告訴人己○○高檢丁○○○○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右上訴人因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事實理由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並,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指摘原判採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原審疏未詳查,遽認被告有□之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否認其有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原審疏未詳細調查,並詳為勾稽全案證據調查所得及未及對移送併案之案件審究,即認被告被訴□罪尚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固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又被告犯數罪,巳定應執行之刑,此部分既經上訴而撤銷,原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並予撤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
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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