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9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陳貴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清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