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竹北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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