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金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潘尚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沒入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龍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金龍因被告 潘尚柏 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共新臺幣1,3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羈押之事實,有本院99年2月5日刑保字第93號及99年3月9日刑保字第155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