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15號聲請人 陸基生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 汪佩珍 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