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50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捌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正,其中:
1、現金卡部分肆拾陸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卡部分壹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3、易貸金部分貳拾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