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93號原告 何孟真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張逸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林朝祥 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年齡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以林朝祥為被告,但被告林朝祥已經死亡,原告迄未補正被告林朝祥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