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黃志遠
王怡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侯鑄成 、 林陳聰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萬9,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