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呂懿書 債務人 鄧仁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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