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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