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明 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支付命令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在卷足稽,是債權人向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為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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