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范斯硯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被告 朱威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7月1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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