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朱古月枝 ( 朱甲 之繼承人)
朱陳健 (朱甲之繼承人) 朱陳毅 (朱甲之繼承人) 朱陳雲 (朱甲之繼承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 被告 范良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良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良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