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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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支退休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郭藍萍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李翔宙 上列原告因有關停支退休俸事件,對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
101年9月24日國陸人勤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101年12月14日決字第118號訴願無理由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二年二月五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