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素幸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素幸因胞弟 蔡百彥 與其妻 蕭孟真 有糾紛,且蕭孟真因侵占署立南投醫院款項之案件入獄服刑,而對蕭孟真娘家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17日下午5時45分許,前往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蕭孟真娘家房屋前之公共場所,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與告訴人即蕭孟真父 蕭茹煌 、母 吳麗卿 、弟 蕭光呈 等人,因「蕭孟真侵占之公款是否拿回娘家」之事項發生口角爭執,對蕭茹煌、吳麗卿稱:「你們這輛車,是你們女兒(蕭孟真)拿錢回來買的,你們有問題,我不相信錢是你們出的,你們拿女兒的錢去買車」等語;對吳麗卿稱:「妳嘴念經,手摸奶」等語;對蕭光呈稱:「我知道你三樓裝潢,依你薪水,不相信你有能力結婚又負擔裝潢費用,我看也是你大姊(蕭孟真)拿回來用的」等語,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蕭茹煌、吳麗卿、蕭光呈名譽之事,並公然侮辱吳麗卿,因認被告對蕭茹煌、蕭光呈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對吳麗卿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
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蕭茹煌、吳麗卿、蕭光呈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
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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