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廖珮秀 訴訟代理人 王小妮 被告 楊松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90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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