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