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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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文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