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 許秀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000000000行動上網799手機優惠型補償金新臺幣1006.4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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